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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公司概述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3.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2)公司与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
(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1919年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1919作为福特汽车公司董事会决议分发部分股利,以有更多投入扩大再生产,并计划降低汽车价格,提高汽车质量。事后,作为小股东的道齐提起诉讼。亨利福特辩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大规模,而且是为了社会及利他原因而降车价。法院认为他要追逐的慈善政策,应用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判决指出:“不能把福特先生认识到的他和股东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负的义务,和他及其同僚董事在法律上对异议的小股东们所负的义务混淆起来。商事公司主要是为了股东的赢利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董事会的权力应当为达此目的而运用。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用于选择达此目的的手段,而不应及于目的本身之变更、赢利之削减、或为了将赢利用于其他目的而不在股东间分配股利”;“仅为了股东们的一丁点利益、却为了使他人受益的主要目的而影响和执行公司的事务不属于董事会的法律权限。” 因此,法院判决福特继续分发股利。
联系与区别:
“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应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
(1)企业的法律形态
又称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企业依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应与企业的经济形态相区别.
    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企业的立法来看,确定企业法律形态主要依据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根据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各国确立的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种。
    由于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地位平等,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要求规范主体的法律是统一的、无歧视性的,所以应当废弃所有制标准,改采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法律形态。依此标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应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国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法律形态。
(2)与合伙之区别
一般重在有无法人资格上,但法国1978年修订的民法典却承认了隐名合伙之外的合伙,享有法人资格.
(3)与合作社之区别
同属于社团法人,但有诸多不同:
A.经营性质不同
B.社员资格不同
C.注册资本不同
D.分配形式不同
E.行权原则不同---“一人一票”与“按股表决”
(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
A.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B.出资主体类别不同
C.经营组织机构不同
D.承担责任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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