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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行政领导方(二)

发布: 2013-12-26 10:25:37|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强制方式、说服方式、激励方式和示范方式
按领导指挥模式,行政领导的基本方式包括强制方式、说服方式、激励方式和示范方式等。
1.强制式领导方式。强制方式是指行政领导的领导行为是依靠强制性的命令、指令等方式要求领导客体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一种领导方式。这种以惩罚和纪律作为保障的领导方式普遍存在于各类行政领导领域与活动过程中。在这种领导方式下行政领导的指示、命令等必须是以行政组织的正式授权为基本依据,领导者不能超出合法授权范围要求领导客体加以执行,否则就将成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工具。强制方式能够使领导意志得以彻底、迅速的贯彻和执行,提高领导活动的效率,但是只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运用这种领导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高效、集中、彻底等优势。
2.说服式领导方式。说服式领导方式是指行政领导主体在实现领导目标和意图的过程中,采用说服、建议、劝说等方式使领导客体自愿服从其领导意志。说服式领导方式相对于强制式领导方式而言,更有利于领导主客体间的信息沟通和价值认同;能够更加容易地使领导客体全面、充分的理解领导主体的领导意图,并有利于激发领导客体的工作积极性,主动配合领导主体的工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说服式领导方式是一种常规式的领导方式,在处理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时往往并不适用。
3.
激励式领导方式。激励式领导方式是指行政领导主体在领导活动进程中通过精神和物质等激励手段激发领导客体的工作积极性,最终高效完成领导工作目标的一种具体领导方式。精神激励包括通过给予做出突出贡献者相应的荣誉,通过思想工作等方式凝聚领导客体的认同感,从思想精神方面激发他们的团队意识和主动创新意识。物质激励则是指在科学的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薪酬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方式调动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式领导方式普遍存在于各领域及阶段的行政领导活动中,是提高行政领导活动效率的基本路径。 
4.示范式领导方式。示范式领导方式是指领导主体以身作则,在实现组织发展目标的过程中以自身为榜样,树立典型和模范,使组织成员以其为榜样共同努力完成工作的方式。示范式领导方式强调领导主体要成为其他组织成员的楷模和榜样。一方面要求领导主体在工作作风、思想品质等方面能够博得其他成员的认同;另一方面要求领导主体能够在专业领域以及综合素质方面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权威”。示范式领导方式的实现要求领导主体具备完善的综合素质和人格品质,成为专家型领导,因此对于领导主体的自身素质要求也是极高的。
认识行政领导的不同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和深入的理解行政领导权力行使的路径、方式以及实现高效运行的具体模式。当然由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高速性和复杂性也使得行政领导环境的异常复杂,在不同的行政领导环境下我们应当运用不同的领导方式以达到实现组织发展目标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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