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 欢迎来到★湖南自考网!

环境保护法体系

 36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37  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向从事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38 三同时制度:建设驿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使用的制度
 
39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
 
40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
41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作用:(一)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二)它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三)它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四)它是促进环境保护,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42简述排污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答: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防治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3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向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4简述我国《水法》对节约用水的规定:1、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水型社会2、实行用水计量及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3、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5简述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1)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4)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46试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一、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也称无公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包括财产、人身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民法通则》中作为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例外,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在公害民事赔偿责任中,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从上述定义可知,致害者只要具备(1)污染危害环境行为(2)造成了损害后果(3)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表明,它比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更广,也更严格。致害者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说无过错责任包括了过错责任,是一种对争权者更加严格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排污单位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每个单位都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更加严格的民事责任。
四、混合责任的。是指排污染单位与受害者的过错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时,应按照双方各自行为的情节(包括过错的形式),分别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五、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杨伟强<15675885784>  14:45:43
47  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厂)家属楼与棉纺厂(乙厂)的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2012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转,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2012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5分贝,所处区域为II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2012年11月,市环保局向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
    (2)追缴滞纳金1500元;
    (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应该由鼓风机的生产厂家负责。
   问: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甲厂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答:1.乙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及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和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实现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
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
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温馨提示:如果你对"环境保护法体系"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0731-82573301或者QQ咨询在线老师QQ在线咨询。)

    • 全国2019年4月自考

    • 全国2019年4月自考

    • 全国2019年4月自考

    • 2019年4月湖南自考

    • 2018年4月份湖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