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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权力的类型(一)

发布: 2013-12-23 15:35:25|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行政体系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职能多样的管理系统,行政权力作为这个系统得以运行的动力也是非常复杂的。若要认识行政权力,就必须先对行政权力加以分类。
根据行政权力受约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拘束性行政权力和自由裁量性行政权力。
拘束性行政权力是指行使范围、程度和方式均受到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的行政权力。
自由裁量性行政权力即行政自由裁量权,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之所以对行政权力做这样的区分,乃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防止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不法侵害,有必要对行政权力做出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推行积极行政,提高行政的回应性和反应力,而必须给予行政机关相当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自由度,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得力的行政措施。
但在现实当中,行政权力的拘束与自由裁量之间存在着冲突。拘束太多,会使行政机关丧失主动性;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则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失控。从行政管理的发展来看,目前各国处理这个问题的趋势是在扩大实质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从形式上加强对裁量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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