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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共行政权力的授予方式

发布: 2013-12-23 15:12:44|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在现代国家,行政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的授予,而这种法定程序的授予即为行政权力的来源。实质上,行政权力的来源也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一般来说,公共行政权力的授予方式主要有三种:
(1)法律
法律是公共行政权力的主要来源,它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而行政权力包括了根本性和一般性的权力,其中根本性的权力由宪法规定,一般性的权力由普通法律规定。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有两种:概括和列举。概括是仅作笼统的规定,不一一列举其内容,范围比较广泛,运用时具有一定的弹性;列举是明确规定内容,凡未经列举的权力,不得行使。
(2)行政授权
一般来说,行政权力应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来行使。但由于行政事务庞杂,领导者很难总揽一切,必须把一定的行政工作交付给下级去做,因而产生了行政授权的问题。所谓行政授权,是指在行政组织内部,上级行政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关,以便下级能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地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授权者对被授权者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被授权者对授权者则负有完成任务及报告的责任。一般来说,行政授权由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1)指派工作;(2)授予权力;(3)承担责任。
(3)惯例
由于公共行政的作用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相对地,公共行政权力很难由法律一一明确规定,因此凡无法律明文规定且与宪法原则和精神不相抵触的行政权力,便可依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惯例决定其归属。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惯例就成为公共行政权力的一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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