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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13-09-12 15:14:40|已阅读: |来源:中南大学自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了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南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的规定,结合“行动计划”项目的特点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由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行动计划”办公室对该项资金的分配和执行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条 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验收、建卡手续,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四条 “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是我校“行动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制定“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总体建设目标,并负责总体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审批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审批专项资金预算的内部调整方案;
(四)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行动计划”办公室是我校“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协调“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在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提出“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使用方案,并报“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二)负责办理建设子项目的立项审批,下达建设项目预算执行通知单;
(三)受理子项目建设预算调整申请,报“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四)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各子项目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报资产处组织采购;
(五)撰写专项资金决算中关于资金使用效果及目标实现情况的说明;
(六)负责所有与“行动计划”建设有关的信息的传达、反馈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是“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单位。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根据学校总体建设目标制定子项目建设目标,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负责;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提出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单位子项目的实施,保证子项目资金按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建设资金按进度完成;
(四)主动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学校决算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效果及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文字说明,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动计划”专家小组由主管校长、院士和学科带头人组成。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审定各子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二)负责审定各子项目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条 校招标小组负责组织“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所须购置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校计财处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根据学校通过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的使用方案,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上报教育部;
    (二)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专岗核算,设置专门的部门代码、项目代码及帐户,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中核算;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专项资金的开支,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四)负责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章 预算及决算
    第十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预算数执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各子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但是,“行动计划”中关于“支持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项目,作为特殊专项可作调整,有关建设单位应撰写调整报告,写明调整理由,报“行动计划”办公室。“行动计划”办公室将调整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报教育部批准,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内部调整。所作调整由“行动计划”办公室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在年终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学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决算的总体部署,及时上报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等,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决算。
    第十三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按期完成所下达预算指标的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部分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职业教育发展、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工作、为创建世界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而需要的特殊专项支出。
其具体项目及使用方向如下:
(一)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主要用于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所需的支出。
(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主要用于高校学术带头人资助,特聘教授奖励(即“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在高校的国家重点和开放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设立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评选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扩大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究所需的支出。
(三)支持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特殊专项)支出:主要用于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设施改造和改善教学条件。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用于全国远程教育中央站和网络改造、全国远程教育部分办学点联网经费、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基地和培训所需的支出。
(五)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的支出。
(六)职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建设中央部委所属30所示范性高职学院所需的支出。
(七)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主要用于高校思想品德和马列主义理论两课建设、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需的支出。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支出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用款单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均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购买设备票据还须经资产管理部门专管负责人审批,涉及房屋修缮的票据须经保卫处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行动计划”办公室下达的专项设备购置计划统一组织购买。对单价和同类产品批量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购买进口设备按学校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以保证资金安全和设备先进、可用。
第十八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情况,学校将暂停有关单位资金使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子项目。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子项目因故终止,由“行动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处理,财务部门协助子项目单位及时清理帐目,剩余经费上缴学校,由“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仍用于“行动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须写明损失原因上报“行动计划”办公室,由“行动计划”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10万元以下的报计财处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教育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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