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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中央专项资金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 2013-09-12 15:13:23|已阅读: |来源:中南大学自考网

为确保学校中央专项资金设备(本办法所指中央专项资金设备是指“211工程”、“985工程”等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该类设备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依据学科建设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985工程”办公室,以下同)下达的“211工程”、“985工程”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各子项目的设备年度计划和相关资产编码。在“211工程”、“985工程”项目启动之前,各子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批复的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和资金安排,将分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资金安排报资产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启动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及项目执行计划如有变更,必须书面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学科建设办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学校“211工程”法人组织或学校“985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通知项目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三条  设备执行计划有纳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购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填写招标申请表,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和设备工作小组审定后进行招标采购;特殊仪器设备不能招标采购的,填写非招标采购申请并附非招标采购论证报告,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和设备工作小组同意后方能进行设备计划执行。
  第四条  购置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用“货比三家、密封报价、竞争性谈判”等方法执行。原则上“211工程”、“985工程”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设备计划执行的技术部分,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计划执行的商务部分及进口设备相关外贸条款的制定和审查;资产管理处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就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并及时互通信息,共同执行所有建设项目的合同谈判与签约。大宗、批量的仪器设备应采用捆绑招标的形式进行,不能将设备执行计划撤包分解而规避招标。

  第五条  购置20万美元以上经国家专门立项论证的特大型仪器设备,在项目启动前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与之配套的有关实验室准备工作解决方案的论证报告,并经学校“211工程”设备专家组现场考察认可后方能进行。
  第六条  “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校负责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年度代理协议,开设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协助海关进行年度稽查。代理公司的职责是在代理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与委托下与外商签订进口仪器设备合同并执行,包括报关、商检、购汇、开证、验收及索赔等有关工作,并做好相关进口仪器设备单证的上缴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征免税、进口许可、机电批文、外贸签约条款的审定与管理等项工作。
  第七条  “211工程”、“985工程”设备执行计划所有的购置合同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签订与管理。“211工程”、“985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必须加盖中南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211工程”设备专用章,合同一式五份(资产管理处两份、用户两份、供货商一份)进行档案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执行计划购置合同按项目进行统计,按年度进行档案整理和做好合同摘要、编号及动态统计分析;审核计划与执行计划的差异,维护“211工程”、“985工程”计划的严肃性,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学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反馈最新的执行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  “211工程”、“985工程”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价值分四类。
  1.人民币10万元以下验收由各校区负责,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项目执行人、使用人等)参加验收;
  2.人民币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填写《中南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用户、资产管理处、档案馆各一份。验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执行人、使用人、档案馆、资产管理处及供货厂商代表组成,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建账、建卡、报账。

  3.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属教育部直管设备)的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用户填写《中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用户、资产管理处、档案馆各一份。验收人员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专家组、项目负责人、执行人、使用人、档案馆、资产管理处及供货厂商代表组成。验收合格后,所有与验收工作有关的技术性文件及试验数据均保留存档,经各方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建账、建卡、报账。
  4.单价在人民币16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是通过国家立项论证认可的,其验收工作除执行本条第三款外,如果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则一并同时执行。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供货厂商、海关、商检,及学校档案馆和项目执行单位共同参加,以合同附件清单与装箱单为依据清点验收,如外包装有破损应先执行相关程序后开箱,数量、质量如有问题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所有大型进口仪器设备的文档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设备的维修、维护、保管等按照学校其他专项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中央专项资金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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