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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行政领导者的产生(一)

发布: 2013-12-26 10:34:48|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选任制。即行政领导者由被领导者或被领导者的代表选举产生。
在当代,实行选举制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明确选举范围:什么样的行政领导者由选举产生,什么样的领导者不能选举产生,应该做专门研究,并且做出法律规定。一般说来,主管首长如果由选举产生,则其下属主要工作机构就不宜再由选举产生。否则上级、下级都对选民负责,就容易导致指挥失灵。
(2)不要把某些机关用人时的民意测验,与真正法定的选举混为一谈。
(3)凡实行选举的职务,就要做到名副其实,有关候选人的提出、数目,对候选人的介绍、讨论和投票,都要使选举人能够真正自由地表达意志,避免流于形式。
(4)领导者要依据选举结果产生。
在我国,实行由各级人大或者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制度。
凡一级政府(如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县政府等)、一届政府的领导人员(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均由该级、该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凡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的任职(二人以下),在该级人大闭会期间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如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有权接受省长辞职和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省长,但却无权任命省长。
2.委任制。即行政领导者由上级领导者或上级机关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标准任命产生。
任命制是各国普遍使用的,是历史最悠久的传统选拔方式。目前,在各国实行任命制的实际过程中,上级往往要受到许多资格和手续方面的限制,并非能够随心所欲地行使任命权。
在任命问题上,最值得研究的是有任命权的领导者(包括个体领导者和群体领导者)应该掌握和实际掌握着多大的人事权。领导者没有适当的人事权,就难以在岗位上发挥其主导作用。人事权太大,又容易产生任人唯亲、压制民主等种种弊端。为此,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兴利除弊。
在我国,实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出的政府机关或部门依法委派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制度。主要有:
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如国家人事部副部长等),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的正副职领导,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任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科长等领导职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首长提名决定任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关(机构),其领导人员由派出的机关及其部门决定任命。如国家审计署驻有关国务院部、委和省、市的派出审计局、特派办,其审计局正、副局长、正副特派员,由国家审计署决定任命,同时应征求所驻部门的地方党政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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