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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关
2014-01-13 10:24:09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关
我国原《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规定比较模糊,该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有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经营。根据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颁行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同时作为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应当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67条进行了修正,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54条第1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此外,国有独资公司还应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公司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湖南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