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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
2014-01-13 10:20:26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 
不设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1)董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3至9名董事组成。它由两种人员组成:其一,由股东委派,即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其二 ,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任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不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由该公司的章程予以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则为法定任期,不得以公司章程予以变动。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更宽。它除了行 使董事会应有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权力机关的某些职权,即股东会 的某些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主要有: 
① 向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报告工作;
② 执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
③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④ 制订并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 制订并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⑦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⑩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修改公司章程。
(4)董事长、经理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