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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0-11-05 11:58: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副书记、成教科科长、自考办主任5人组成,主要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初审和提名工作。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掌握。
 第三条 经分委员会资格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

(二)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就读期间完成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两年内可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年3月份)向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湖南省内学生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外省学生,经我校同意办理借考手续,并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本科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 (PETS-3),成绩合格者。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填写《湖南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向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毕业资格、综合表现及学士学位外语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并提交学士学位申报情况的报告,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继续教育学院盖章后,呈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名单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分委员会的补充说明,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投票方式作出裁定。
 (五)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填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交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 对学位授予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实施细则有悖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其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