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计监督
(1)审计监督的含义和特点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务)收支活动及其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核和稽查的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的突出特点是监督业务的单一性、专门性、专业技术性。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有一套专门的程序、方式和方法。
(2)审计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计机关有国家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组成。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最高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监督。
(4)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经济活动和财政(务)收支情况材料。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财政(务)资料。
★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制止并采取措施。
★通报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做出处理。
(5)审计监督的程序
审计监督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向被调查者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③处理阶段: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写出审计报告,并须征求半日审计单位的意见,然后由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