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
(1)行政监察的含义与特点
行政监察是指我国政府中的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应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情况的监察、督导和处理。
行政监察具有如下的特点:首先,行政监察属于行政内部的专门监督。其次,行政监察的范围广泛,涉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效率低下行为进行纠举和惩处。再次,行政监察是一种法制性监督。行政监察是国家监督制度的一种,是依法设置的,其职责功能也是法定的。最后,行政监察具有经常性和直接性。
(2)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能是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被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3)监察对象
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管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4)监察机关的职责
★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5)监察机关的职权
①检查权,监察机关依法享有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享有立案调查的权力。
③建议权,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如何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和对如何提高行政效能做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率的建议。
④行政处分权,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对违反政纪的监督对象,按照管辖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6)行政监察的程序
检查程序:检查事项立项;制定和实施检查方案;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上报和备案。
调查程序: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7)行政监察的效力
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定效力,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检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