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监督的特点:
1.利益集团和在野党(反对党)的监督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西方各国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他们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利益集团以其成员共同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通过对政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游说以影响或制约政府的决策,使政府的政策与立法有利于本集团利益或目标的实现。利益集团的广泛存在本身就是对政府政策或行为的一种监督和制约。这些利益集团往往又和社会中存在的在野党或反对党紧密联系。各党派之间的相互攻讦也是近年来西方国家重要的监督方式。为了各自政治集团的利益,它们不仅在大选中抨击执政党的内外政策,而且尽量收集执政党的“黑材料”,寻找执政党的政策失误和各种丑闻, 并且组建“
影子内阁”或者借助其他监督方式抨击执政党,为自己党派执政奠定群众基础。利益集团、反对党、在野党的存在对执政党政府产生强有力的约束。 
2.监督对象直指最高领导人
在西方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构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首先体现为立法、司法对于行政权力的制衡。因为在三个分支中,行政机构的权力最容易形成独裁与专制:行政机构对军队、警察、财政、人事提名等大权的控制,使之掌握了最多的资源;作为执行机构,行政权力又往往需要对社会事件进行处置,使用权力的弹性空间较大。立法、司法如果不能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监督和制约,那么,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分权概念就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首先就是针对总统而设的、防止总统成为皇帝的机制,这种分权机制对总统权力的制约能力,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
水门事件中得到了充分展现。
3.监察机构独立性强
西方国家已实行了监督权的独立,即监督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行政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主体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权等掌握在监督客体的手中,对监督客体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或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两位一体,行政监督就会流入“空泛”。西方的三权分立为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宪政保证。同样,对行政监察机构也给予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主动权。如: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都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只对议会负责,其任免和任期都不受政府机构影响。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在任期内享有相当于法官一样的工作独立性,并可以在确定的人数内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美国各部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直接对总统负责。由此可见,只有监督主体机构具有独立性,才能让监督主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督的威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