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战以来,在西方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权力关系体系中,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行政人员急剧增加,行政职能不断扩展,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现代行政现象”和“行政国家”的兴起。实际上,这一现象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开始了。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权的膨胀及行政腐败现象的有增无减,各国相应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
西方行政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利用宪法的权威来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无疑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国纷纷建立宪法监督制度,通过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来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命令是否违宪,并裁决国家权限争议和受理违宪诉讼案件。 
2.
司法审查制度
即发挥法院在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不仅监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而且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政府行为的程序违法、权力滥用、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进行审查和判决。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权力交给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 
3.委任立法审查制度
委任立法是指本来应该由立法机关立法的事项,由立法机关授权政府就该事项进行立法。但是,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议会备案,由议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查委任立法行为,法院也可按照“越权无效”的原则宣告政府的越权立法无效。
4.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议会监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他们通过批评建议的方式,监察法律、法令的执行,保证政府当局公平、合法地行使职权。如英国1976年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例》对议会行政专员的职责做了规定:监察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办事,防止其不正当活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保证对受到政府活动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补偿。 
这些制度基本上是西方国家基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而构建的,体现了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除了上述制度,西方国家还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监督制度,如美国的监察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