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作用
1.预防作用。行政监督不是单纯为了制裁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而主要是为了预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单纯的制裁属于事后监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问题。通过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把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消灭在萌芽中。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出台之前,先由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作必要的评估论证,甚至在全社会范围内征询意见和建议,以避免决策失误。
2.惩戒作用。通过行政监督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继续,既是对已经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否定,也能够起到重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预防。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惩戒是行政监督预防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手段。 
3.补救作用。行政监督固然是要发现和惩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但只强调惩处并不能弥补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督主体通过指出有关行政机关的错误、过失或违法问题,促使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使错误或损失限制在最小的程度。
4.评价作用
这是体现在监督全过程中的作用。行政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进行比较和测评的过程。通过行政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工作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帮助他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他们不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改进工作、纠正错误,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行政系统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