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特点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如果离开真实的主体,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机构作为载体,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当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监督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了民主程度的差异。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政党组织;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2.行政监督客体的特定性
行政监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职权做出的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3.监督目的的确定性
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行政机关的任意专断和腐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绩效,推动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4.行政监督是法治监督。一方面,行政监督是拥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依法行使对行政的监督权,这是行政法治在行政监督制度中的延伸;另一方面,从监督的内容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 
5. 行政监督标准的多维性
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监督标准的多维性。综观古今中外的行政监督,其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标准。以国家宪法为标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标准。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准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遵循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3)纪律标准。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转,不仅需要一定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针对具体政府部门的纪律和制度。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及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所有这些纪律和制度无疑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4)公共政策标准。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准则和策略等。执行政策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责,违反政策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此外,还有职业道德标准、合理性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