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及湖南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 学校允许各专业教学学院发挥各自在相关行业的资源优势,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管理下,开展行业内的成人高等教育,为社会经济建设培养更多高级专业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统一管理,学校有关单位应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负责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
2、负责修订和完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相关教学学院制定专业教学计划;
4、负责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专业、层次和类型,负责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协调招生工作;
5、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组织新生资格审查,负责汇总新生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6、负责教学站点考察审批、设立、备案工作以及年度检查评估评优工作;
7、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课程考试、成绩管理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办理工作;
8、负责教学资源制作、教材征订发放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9、负责代表学校与外单位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
10、除管理职能之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还可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
第五条  专业教学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学科专家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建设,制(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学指导书等;
2、负责选派课程任课教师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课程教学、教学资源录制、教学辅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等教学工作;
3、各专业教学学院开展行业内成人高等教育的,由办班学院负责行业内办学的联系和洽谈,负责其所属在籍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办学协议签订及其他管理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专业教学学院不得私自与外单位签订办学协议。
第三章  教学站点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的设立、审批、备案、检查、评估、评优等工作统一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七条 教学站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生源状况、已有站点情况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应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点条件。
第八条 学校专业教学学院开展行业内成人高等教育的,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纳入校本部函授站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不定期对教学站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学站点的评比、表彰与整改等。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统一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统一组织申报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统一组织招生录取、统一印发录取通知书、统一组织入学资格审查、统一进行新生电子注册等。
第十一条 各教学站点及办班学院必须统一使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印制的招生简章,但可根据招生简章内容进行专业推介宣传,其宣传材料须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办班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变相招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学生,不准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生套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严禁社会中介介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业教学学院办班必须依托相关行业,面向行业内部在职人员进行生源组织,不得面向社会组织生源。
第五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层次相同专业采用统一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针对行业办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可由办班学院根据相同层次的专业教学计划,结合行业需求修订相应教学计划,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专业教学学院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科专家制(修)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制订教学常规管理及教学质量管理方案等教学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资源录制、教学辅导答疑、考试命题以及课程考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编制教学任务书,并下达专业教学学院等。
各专业教学学院:负责根据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书,选派任课教师和督促授课教师按时如质如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包括:教学资源录制、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及评卷、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评审等。
有办班行为的专业教学学院,还要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负责所办班的教学组织与实施,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教学组织管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采取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试卷、统一选派监(巡)考老师的方式进行。课程考试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包括组织命题、制卷、考点设置、监考安排、评卷、成绩登分、成绩公布等。
第十七条 各教学专业学院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完成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相关工作。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课程免修办理、成绩管理、违纪处理等均统一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层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和要求的,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湖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并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与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全部收入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取,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各教学学院、各办班学院、各教学站点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教学学院以及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间的分配比例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校外教学站点与学校的分成比例根据双方签订的办学协议书执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所办班的教学成本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承担,其他各办班学院所办班的教学成本由所属学院负责承担。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班的,除没收其违规办班全部收入外,因违规办班导致的遗留问题皆由违规办班单位负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专业教学学院不接受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或不按要求选派任课教师,或选派的任课教师未能按时如质如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学校将以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应拨付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费。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违规收费的或自行收费不入学校财务帐的,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其他办班学院、教学站点均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有关招生、教学、考试、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把质量关,杜绝事故发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