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规范我校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特制本定条例。
第一条  我校设立的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机构。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我校与建站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肃地组织教学。
第三条  设立函授站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行业、系统和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及我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理设置函授站。
(2)函授站的设置同我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一般设在函授生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3)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有函授生生源(年开班总人数在40人以上)。
(2)能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
(4)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5)能保证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畅通的联系。
第五条  设立函授站的程序:建站单位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学校审批后签定合作协议。建站单位带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函授站。
第六条  函授站应视其学生班级和学生人数的多少,配备相应的管理干部。设站长一名,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学校委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函授站工作人员应选聘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在函授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精神。
(2)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及新生录取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察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函授站负责组织落实教学环节。
(4)负责选定主讲教师、派遣或聘任辅导教师。
(5)负责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6)负责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对函授进行评比,表彰工作优秀的函授站及站务工作人员。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能、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调整;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60人)的函授站,学校予以撤销。
(7)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区域的生源发动与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
(3)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和有关教学文件,负责各门课程作业的收发、登记、并按期转交辅导教师批改。
(4)负责在函授站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考场制度,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附后)。
(5)做好函授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单位及家庭保持联系,争取学生单位及家庭对学生的关心与支持,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6)函授站拟选派外校函授辅导教师必须填写《外聘教师审批登记表》(附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函授辅导教学工作。
(7)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学校发出的各种表格(附后)。
(8)负责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并及时按协议规定与学校结算。
(9)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每年向学校、设站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并接受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对本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九条 函授站不得私刻学校、学院印章、私印学校、学院函件,违规宣传,乱收费,违者将予以停止招生或作停办撤消的处理,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