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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高层决策和管理人员,其业务能力、知识水平、职业道德等等都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的成败,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作了相应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具备的积极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担任上述职务的共同限制性条件。原《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之一: 
新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湖南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