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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监事会的性质与组成

监事会的性质与组成
监事会以及监事在立法上的称谓甚多,既有称“监察人”的,也有称“监察委员会”的。一般而言,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与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在德国、丹麦以及奥地利等国家,其监事会除了具有公司监督机构的性质外,还兼具公司执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湖南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