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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政府绩效管理的优化(二)

(三)鼓励公民参与,构建多元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
科学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是否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拥有明确评估的主体。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评估能够不断促进公共组织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和行为,增强公众对其的认同和信任。只有保证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保证绩效评估的全方位,保证各个评估主体的独立性,才能有效的避免政府绩效管理中由于评估主体主观倾向性产生的某些弊端,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现行的政府绩效管理多是局限于部门的内部,或者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估,这就很难避免人情因素的干扰,也导致了政府组织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的错误倾向。政府绩效如何,不能只有部门内部和主管上级说的算,还要有其他的评估主体参与评价,应该有多个评估主体进行独立的评估。因此,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也应当采取多元化主体的评估方式,逐步建立多重评估机制,将政府内部自评、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下级直属部门的评估、党群组织的评估、民间机构的评估、社会公众的评估等形式结合起来。
(四)健全政府绩效管理的信息系统和反馈系统
在现实绩效管理工作中,虚报统计数字的现象往往会导致绩效信息的失真,使政府绩效管理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公证性,而最终趋于无效。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除了确保实施绩效评估机构的工作独立性,保证统计结果在统一时间向所有相关人员公布,减少上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干扰之外,还要切实切断公共行政权利与统计职能之间的联系,采取设立专门的检查机构,监督统计部门实施评估的过程。同时,还要保证信息传递网络的畅通,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各个有关方面,使评估信息得到广泛的使用。在这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实现政府绩效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管理系统软件,使绩效评估的数字尽可能的不受评估人的主观的影响,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收集起来的有关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加工和分类,把客观结果与主观结果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得到绩效评估的最终结果。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性。 
(五)以立法形式保证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在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宪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共组织和工作人员进行绩效管理提供了许多法律规定,但是大多数规定笼统而抽象,或者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或者缺乏相关实体规定,绩效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动力不足,发展迟缓。没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当务之急就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赋予政府绩效管理明确的法律依据,尽快使绩效评估从一种活动上升为一种科学的机制,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估,提高政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办事能力。在绩效评估的立法方面,应尽量客观、量化、有效的描述了绩效评估的目标,描述了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要的运转过程、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必要的结果等等。运用权威的法律保障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使这项活动成为政府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将绩效评估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和方法等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考虑着手把“政府绩效管理”纳入某一法律中,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律保证和总的指导方针,推动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
总之,政府绩效管理作为政府部门行为导向的指挥棒和动力装置,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诸项工程中地位突出,必须大力推进。但在推进过程中,各地各级政府却必须围绕建设基于对公众负责的结果导向的服务型政府这一核心,根据自身特点,灵活设计推进路径及推进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