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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
自考中国行政监督的完善 |
| [ 修改时间:2013/12/31 09:27:56 浏览次数:] | |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具有监督主体的多元性、监督客体特定性、监督目的的确定性、监督的法制性和监督标准的多维性等特点。行政监督具有预防、惩戒、补救和评价的作用。实施行政监督,具有实现公共利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防治掌权者腐败和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等意义。
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包括上下级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三种监督形式;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媒体和公众)构成。
我国行政监督还存在着体系整体功能不强,尚未形成较强的监督合力;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行政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全过程、全方位的行政监督活动;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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