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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自考中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修改时间:2013/12/31 09:20:31  浏览次数:]
 
中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监督体系和制度,并在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应当冷静地认识到,中国行政监督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设勤政、廉洁、高效、务实政府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尚未形成较强的监督合力。应当承认,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主体。但在监督实践中,各个监督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彼此缺乏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致使行政监督工作常常出现“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从而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了监督机制的弱化。
2.行政监督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必须有法可据,依法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法律,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尤其缺乏专门性的监督法规,例如《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使得具体的监督活动往往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的状况。 
3.行政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全过程、全方位的行政监督活动。行政监督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公共行政管理全过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3种方式应当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属于“差错纠偏”,侧重于追究性的事后监督。由于缺乏有效地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措施,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和腐败现象司空见惯,行政监督机关经常疲于“差错纠偏”应付之中,使行政监督工作陷入消极被动局面。
4.
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行政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行政监督机关大多处于附属地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保障机制,制约职权的手段不够强大,致使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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