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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社会监督 |
| [ 修改时间:2013/12/31 09:19:42 浏览次数:] | |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政治组织之外的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社会监督最突出的特点是监督的结果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监督的主体主要有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批评、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揭发、举报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监督在外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具体来看:
(1)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①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哪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②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③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④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力量。
(2)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监督途径有:①信访,公民以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②媒体报道,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3)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①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②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③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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