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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
自考我国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
| [ 修改时间:2013/12/31 09:07:04 浏览次数:] | |
我国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行政的外部监督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的督察和督导活动。外部监督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公民监督构成。
1.立法监督
在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称立法(机关)监督。立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理论上说,在我国,立法监督在行政外部监督体系中,地位最高,最具有权威性。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1)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计划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撤消。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视察与调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有权对政府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或调查,并依据了解到的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决议。视察或调查是质询、罢免等进一步监督政府的前提。
(4)质询。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质询,被质询机关必须接受质询并做出答复。
(5)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6)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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