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发[2013]11号文件通知,关于最新对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科学技术奖
1、企业荣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2、企业研发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研发集体或个人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一、二、三等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3、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年度内实缴本级税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第二条 文化产业奖
1、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示范园区,或引进意见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落户我区的,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10万元。
2、来我区新办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年度实缴区本级税额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个年度奖励企业20万元。实缴区本级缴税额每增长5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
3、在浏阳河风光带新版文化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年度实缴区本级税额3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个年度奖励企业15万元。实缴区本级税额每增长3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
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授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当年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文化会展项目,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吸引参展客商达100家以上,并经市会展办登记或备案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每次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条 企业创品牌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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