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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公司的解散

[  修改时间:2014/01/07 15:20:39  浏览次数:]
 
自考公司的解散
    何谓“解散”,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包括了三层含义:(1)了结、终止的行为;(2)取消、废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恢复当事人原始状态;(3)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法律的规定,破产或者其他方式,一个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事实的终止并立即启动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法人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惟不立即消灭,必须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灭。” 
公司解散原因有两大类,即一般解散原因(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原因。
1、一般解散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一般原因,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公司应立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欺诈设立公司、违反消法第50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思考:
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的股东起诉其他股东要求解散和清算公司,法院应否受理?请看下面案例:
神光公司股权之争案。
1994年11月,孙成刚、孙成旗和董琳共同出资创建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孙成刚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50%,孙成旗出资4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0%,董琳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0%。孙成刚和孙成旗系兄弟关系,孙成旗与董琳是夫妻关系。孙成刚任公司董事长、孙成旗任公司总经理,董琳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孙成旗与董琳夫妇与孙成刚在公司运作中不断产生分歧和矛盾。矛盾激化后,鉴于神光公司三股东之间特殊的关系,且双方股权相等,双方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管理权时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神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人员重合,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由此,孙成旗与董琳夫妇以孙成刚侵害其二者的股东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终以双方和解,孙成钢收购原告的股权而结案 。
公司法草案增加: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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