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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分立的概念 |
| [ 修改时间:2014/01/07 15:18:57 浏览次数:] | |
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分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派生设立是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处理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
1、公司法律地位的变化
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下,新设立的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原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得以维持;就新设公司而言,需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就原公司而言,须办理公司已变更事项的登记(如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在新设分立的场合,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但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并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因此,对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对解散的原公司须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法人资格。
2、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无论是公司的派生分立还是公司的新设分立,公司分立前形成的债权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分立前形成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概括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的精神,若公司分立时有关于分立后债务处理的协议的,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若没有债务处理协议时,《合同法》第90条规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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