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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的章程

发布: 2014-01-06 18:45:57|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湖南自考公司的章程 
“章程是整个国家法律秩序之内的一个次级秩序,章程不得违法乃不言自明之理。国家法律只决定社团法人可以干什么事,而社团章程所调整的独特内容是决定由哪些人去干这些事。”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1、用书面形式规定法人的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国家机关颁发的章程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政党、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是规定本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企、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章程是具有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等性质的规定。
2、泛指各种制度。 而在《辞源》中,“章程”被解释为“章术法式,章者,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丈尺斛斗之平去也,泛指办事的规程条例。”两处都不约而同地援引了《汉书·高帝纪下》的一段文字:“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
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发起人协议又称设立协议,是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
    除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必备,属任意性的法律文件,只对发起人之间有约束力,而章程为必备性法律文件,效力贯穿公司始终.
章程的性质
国外存在两种主要观点,即契约说和自治法说。
契约说流行于英美
自治法以徳日为代表
其基本特征是 :  
(1)、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修改程序、效力均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2)、真实性。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持股与经营相分离给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便,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一方面防止持股人干预公司具体经营活动,以确保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限制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防止损害股东的权益。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的基本规范,有公司的“宪法”(宪章)之称。但它不是由国家而是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4)、公开性。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者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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