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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

发布: 2013-12-23 15:38:40|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
行政权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行政权力如果得到正当、有效的行使,将能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与科技的发展。但是,行政权力毕竟是一种能够控制他人意志的强制性力量,如果使用不当,将会给国家和公民带来灾难。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行政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最终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符合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换句话说,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出于其他的动机和意图,追求不当利益,那就违反了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二)依据法律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现代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规范、政策、命令等,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决定时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三)不超越权限的原则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决定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越权无效”是法治行政的精髓。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才是有效的。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在无法律依据时,不得随意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遵守程序的原则
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达到一定目标所应遵循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等。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我国历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因此,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应该强调遵守行政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看得见的正义。程序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应得到行政机关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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