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报考我院专升本(业余)各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文凭或专科在读。
报名程序:
常年报名,考生可在网上报名,也可来我校成教部自考办直接报名。(带好身份证办理缴费,照相等注册手续)
考试时间: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毕业待遇: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可上中国教育网查询的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湖南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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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职能的比较特点
发表时间:2013-12-24 发布者:黄老师
行政职能的比较特点
现代以来,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职能不断拓展,进而具备了准立法性和准司法性,使得本来在传统上泾渭分明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出现交叉、融合,然而,为使国家体系的整体架构依然保持分权制衡的合理性,我们必须明确地划分三权及其各自职能之间的界限。为此,有必要对行政职能与立法、司法职能之间的区别进行归纳总结。
1.与立法职能相比,行政职能具有如下特点:(1)实践性。行政活动涉及的是具体的行政事务,实务性强;立法活动更多关注价值方面的抽象理论。(2)具体性。行政活动内容广泛具体,每一项行政活动涉及具体的主体、客体,针对性强;而立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往往只是针对某一类具有某些共同性质的事务,若具体到细节层面以及个体事务时则缺乏可行性。(3)经常性。由于行政活动作用客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活动发生的频次较高,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行政复议等;而一套法律出台后,除非相应的客观环境发生改变,否则法律不会被随意终止、废除。(4)操作性。与立法活动制定的法律大都是一些规范、准则及其规定相应的条条框框相比,行政活动的操作性更强。
2.与司法职能相比,行政职能具有如下特点:(1)主动性与积极性。司法职能是为了保证公民与社会组织权利不受侵犯,通常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相比之下,行政活动除了需对社会需求做出被动反应外,还必须主动发现与解决公共问题,积极干预社会生活。(2)灵活性与创造性。司法职能的履行须严格依照既定法律,具有强烈的规定性与服从性。而行政职能因涉及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且不断变迁的公共事务,客观上需要具备较强的灵活性与创造性方能保障行政职能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