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报考我院专升本(业余)各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文凭或专科在读。
报名程序:
常年报名,考生可在网上报名,也可来我校成教部自考办直接报名。(带好身份证办理缴费,照相等注册手续)
考试时间: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毕业待遇: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可上中国教育网查询的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湖南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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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成立的立法原则
发表时间:2014-01-07 发布者:黄老师
公司成立的立法原则
1.公司成立采用何种原则,这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必然要涉及到的一个问题。
纵观当今各国公司法律,公司成立的原则主要有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两种。而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其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成立不需要任何条件,也不必经过许可批准,完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在中世纪末,商事公司兴起如是。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成立须经由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基于立法机关立法予以特许。如16世纪英国的商事公司就是由国王颁布特许令准予设立的,法国通用电气公司等五家国营工业公司,就是根据该国1982年2月11日颁布的第82- 155号法令(国有化法令),规定对通用电气公司等五家私营工业公司实行国有化而设立的 .
(3)许可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律,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采此原则,既可避免特许设立的手续复杂,又可防止滥设现象发生。但仍会妨碍某些急需设立公司的及时开办。所以,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适用许可设立原则。 
(4)准则主义。又称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设立公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 对公司的设立普遍采取了准则设立原则。
(5)严格准则主义。此原则是相对于单纯准则设立原则而言的,是进一步完善。由于单纯准则设立原则仍不能避免滥设公司的后果,许多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一方面用法律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和加重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外部监督,这就是严格准则设立原则。 
2、我国公司成立的原则。
我国建国50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的设立一直采用许可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法规、规章, 以沿用这一原则,致使设立公司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审批。实践表明,采用许可主义原则对 防止公司滥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行政干预过多,设立人意思自治难以体现和审 批程序繁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等弊病。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问题上 作了新的规定。《公司法》第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不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公司法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