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报考我院专升本(业余)各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文凭或专科在读。
报名程序:
常年报名,考生可在网上报名,也可来我校成教部自考办直接报名。(带好身份证办理缴费,照相等注册手续)
考试时间: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毕业待遇: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可上中国教育网查询的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湖南高新
学院自考招生办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香樟路
办公电话:0731-52793891
    刘老师:18670393559
学院网址:http://www.hngkedu.com/cslg/
自考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
发表时间:2014-01-02 发布者:黄老师
       行政立法监督是行政立法的重要环节,监督是否到位关系行政立法的质量,关系行政权力能否正确行使。20世纪中期后,各国行政机关立法的数量大大超过立法机关立法的数量。
       我国同样如此,改革开放后行政立法的发展明显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强化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过度扩张乃至被滥用,行政立法的质量及其自身体系的完整性也无法保障。
       一般来说,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授权与监督,历来是行政法的重要议题。在国外,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权力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其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
我国《宪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行政主体自身的监督
       通过行政层级的监督,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审查。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及指示和规章,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实现。在我国,司法机关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只可对行政法规、规章有选择地适用,对不合法或不合宪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拒绝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