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报考我院专升本(业余)各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文凭或专科在读。
报名程序:
常年报名,考生可在网上报名,也可来我校成教部自考办直接报名。(带好身份证办理缴费,照相等注册手续)
考试时间: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毕业待遇: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可上中国教育网查询的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本科。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湖南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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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4-01-02 发布者:黄老师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治的始终,反映行政法治的内涵,指导行政法治活动实践的基本准则。它是普遍适用于行政权力关系的准则,指导行政权力获得、行使及其监督的全过程。
探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其实就是将行政法治原则进行分解和细化,以期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行政活动的基本精神与内涵。这些原则包括:
1.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相违背。这里的法律不是指法律体系总称,而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中国,法律优先原则不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由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法律优先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优于行政活动,行政活动必须服从法律;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和违背,否则行政行为无效。
法律保留原则,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再仅指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狭义上的法律,而是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在内的广义上的法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行政立法所定之规则也纳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免使行政主体既是立法主体,又是执法主体,这不就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所追求的以立法权(民意)监控制约行政权的基本精神吗?现代行政法治解决这一矛盾的出路是:第一,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机关绝对不可涉及,即国会保留或者称之为绝对保留,这是法律保留的核心;第二,某些可以由特定行政机关立法的事项,事先也必须有立法机关的授权,即相对保留;第三,对法律尚未做出规定而又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对其做了规定时,一旦有了法律的规定,则必须立即对行政立法进行废、立、改,以求得与法律的一致。通过这些途径使得行政立法始终处于立法机关的监控之下。 
2.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否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规定这个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过民意代表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有关法律规定了何种事项由何种行政机关管辖。
不得越权原则是对行政权力行使方面的要求。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不仅要求职权来源法定,而且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越权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权限,即无法定权力来源,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没有相关的行政职权或管辖权,却行使了相关的权力,如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权力。二是超越权力行使的界限,即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在行使权力时超越了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如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如公安派出所行使了公安局的职权);平行关系行政组织之间,甲组织行使了应该由乙组织行使的职权(如工商局行使了公安局的职权)。